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告春宏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原告與被告聖發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7,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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