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6號債權人 何義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玉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此為書狀須具備之程式。又上開程式欠缺時,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時,於聲請狀並無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民國108年1月18日通知命5日內於聲請狀狀尾補正印文或簽名,該通知於民國108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未於期間內補正,依首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