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8號上訴人 周明勳 訴訟代理人呂秋律師
莊宇翔 律師被上訴人 周文雄
周明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婉玲 被上訴人 李周美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周美麗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周美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何周美麗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沈孟生 律師被上訴人 周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N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建物部分編號1「基地坐落建號」欄中關於「臺北市○○區○○段○○段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號」。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