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昌德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昌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昌德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上訴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40000元(其中妨害公務部分,共2罪,各罪刑度均為有期徒刑2月,受刑人已撤回上訴確定);嗣經鈞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161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受刑人為累犯。
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