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三三號
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昌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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