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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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兆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文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1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雅信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朱明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竹北分行109年10月6日339,788元IX0000000002鴻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簡文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109年11月8日217,854元ZI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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