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 黃永安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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