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紀美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3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紀美滿│永豐商業銀行光華│93年5月3日│17,700元│A0000000│││││分行(原建華商業││││││││銀行光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