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955號

原告 劉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被告 周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之聲明第4項之利息請求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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