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 蔡素琴
蔡崇廉蔡學坤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後,本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一五八二三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中關於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781號、96年度臺抗字第538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渠等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582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執行程序,經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卷宗審閱結果,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應予准許。茲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訴訟事件未確定而停止執行期間,其本得利用之金額而未經利用之利息損失,而本件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所得產生之利益為(下同)1,667,500元,並預計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審理時間約為4年4個月(按依司法院發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案件一審辦案期限為1年
4個月,第二審辦案期限為2年,第三審辦案期限為1年)。依上開標準,按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利息債權損失約為361,292元【計算式:1,667,500元×5%×4年4月≒361,2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爰酌定如主文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雲林縣│林內鄉│成功││1282│空│199│20分之1││││││││白││││├───┼────┴───┴───┴──────┴─┴─────┴──────┤││備考│所有權人蔡素琴│├─┼───┼────┬───┬───┬──────┬─┬─────┬──────┤│2│雲林縣│林內鄉│成功││1289│空│222│20分之1││││││││白││││├───┼────┴───┴───┴──────┴─┴─────┴──────┤││備考│所有權人蔡素琴│├─┼───┼────┬───┬───┬──────┬─┬─────┬──────┤│3│雲林縣│林內鄉│成功││1289-30│田│95│全部││├───┼────┴───┴───┴──────┴─┴─────┴──────┤││備考│所有權人蔡素琴│├─┼───┼────┬───┬───┬──────┬─┬─────┬──────┤│4│雲林縣│林內鄉│芎林││375│建│143.11│全部││├───┼────┴───┴───┴──────┴─┴─────┴──────┤││備考│所有權人蔡崇廉即蔡學坤│├─┼───┼────┬───┬───┬──────┬─┬─────┬──────┤│5│雲林縣│林內鄉│芎林││376│建│59.72│全部││├───┼────┴───┴───┴──────┴─┴─────┴──────┤││備考│所有權人蔡崇廉即蔡學坤│└─┴───┴──────────────────────────────────┘┌─┬──┬───────┬───┬─────────────────┬─────┐│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925│雲林縣林內鄉成│3層、│一層:48.79│陽台:18.4│全部││││功段1289-30地│住宅、│二層:48.8│7│││││號│停車空│三層:48.8│雨遮:8.62│││││--------------│間、樓│屋頂突出物:18.33││││││雲林縣林內鄉中│梯間、│合計:164.72││││││正路169之9號│鋼筋混││││││││凝土造│││││├──┼───────┴───┴───────────┴─────┴─────┤││備考│所有權人蔡素琴│├─┼──┼───────┬───┬───────────┬─────┬─────┤│2│61│雲林縣林內鄉芎│2層、│一層:92.68││全部││││林段375地號│住家用│二層:107.09││││││--------------│、加強│騎樓:14.41││││││雲林縣林內鄉大│磚造│合計:214.18││││││同路50之2號││││││├──┼───────┴───┴───────────┴─────┴─────┤││備考│所有權人蔡崇廉即蔡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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