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51號聲請人 陳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韋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即存證信函回執)。
二、相對人彭韋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