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34歲民選任辯護人郭國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陸日起羈押在臺灣屏東看守所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且證人甲○○原於警、偵訊中自白犯行不諱,迄本院審理中又翻異前詞,如使被告交保在外,恐與證人甲○○有相互勾串供詞之虞。再者,自被訴事實觀之,被告在臺灣地區並無固定住所,且被告如經判決有罪確定,除須依法執行外,並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規定,由治安機關強制其出境,對被告殊為不利,本院因認其有畏罪逃匿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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