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55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張靜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00(性別、姓名年籍詳如附表)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
受安置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