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692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俊杰 即福杰企業社、 吳義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692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俊杰 即福杰企業社、 吳義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