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70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6,944元,到期日民國96年6月2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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