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482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1,651,7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434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300元,尚欠新台幣13,13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