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65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李坤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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