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141號債權人 孫月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品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陳品富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併陳報其正確之現住居所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陳品富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