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9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正穎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楊倩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9年度訴字第1558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