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魏明強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魏明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逃匿為由,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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