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546號債權人新北市瑞芳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呂萬和 非訟代理人 徐文泰 債務人 張堯軍
張家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序號本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百分比)13,441,668元利息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4月19日止1.04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止2.669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2.912違約金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669%,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2.912%計算之違約金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