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 王法龍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被告錸陞興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王志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提變更後之訴之聲明,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惟依原告起訴狀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9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