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90號上訴人 徐向平 即原告送達代收人 葉張基 律師被上訴人 林家興 即被告
林家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7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