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卓美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股數備考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1000股2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1000股3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40股4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56股5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82股6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4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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