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黃詠宸 被告 簡炳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虹真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