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張玉佩 被告 吳世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44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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