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91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甲○○遺產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丁○○之印鑑證明(須與限定繼承聲請狀用印相同)。
(二)遺產資料
1、已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載明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及其債權金額)。
2、被繼承人之國稅局開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