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078號原告 薛欽銓 被告浩然建設有限公司
天祿建設有限公司昭明建設有限公司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薛榮德
顏清正 被告 薛家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係各自請求確認被告浩然建設有限公司、天祿建設有限公司、昭明建設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1年9月17日所召開之股東會亦及其決議內容無效,屬因財產權涉訟,且3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元(計算式:1,650,
000元×3=4,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47,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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