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39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雅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英美 間請求塗銷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3,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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