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沈基雄 (即 沈賴銘 之繼承人)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基雄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7,498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