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752號上訴人 黃韻昇 即被告
黃凱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零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