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