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58號聲請人 劉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吉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臺幣)│││利期間│├──┼───┼─────┼─────┼──────┼────┼───┤│001│劉淑琴│滙豐(台灣│35,000元│107年1月15日│0000000│3個月││││)商業銀行││││││││台北分行│││││├──┼───┼─────┼─────┼──────┼────┼───┤│002│劉淑琴│滙豐(台灣│35,000元│107年2月15日│0000000│4個月││││)商業銀行││││││││台北分行│││││├──┼───┼─────┼─────┼──────┼────┼───┤│003│劉淑琴│滙豐(台灣│35,000元│107年3月15日│0000000│5個月││││)商業銀行││││││││台北分行│││││├──┼───┼─────┼─────┼──────┼────┼───┤│004│劉淑琴│滙豐(台灣│35,000元│107年4月15日│0000000│6個月││││)商業銀行││││││││台北分行│││││├──┼───┼─────┼─────┼──────┼────┼───┤│005│劉淑琴│滙豐(台灣│35,000元│107年5月15日│0000000│7個月││││)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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