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洪世璋 代理人 洪詠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顏偉林┌─────────────────────────────────────┐│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東霖 │永豐商業銀│84年3月14日│750,000元│PV0000000│││││行三和分行││││││││(原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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