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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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5號原告 林芮瑄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瑋 兼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怡燕 被告 林廷年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蔡怡燕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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