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537號債權人長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美好 債務人 吳宏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宏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足以釋明所主張之債權存在之證據資料,如債務人每月薪資證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