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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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章先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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