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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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靜芬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富鈞
楊偉鈞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玉華
蔡誌恭
蔡凱臣
范芷語 (原名 范婉榆 )即 蔡沄蓁 之承受訴訟人
周裕紘 即蔡沄蓁之承受訴訟人
住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居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00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姵妤 即蔡沄蓁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蔡靜芬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