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凱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凱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凱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犯行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附表:受刑人楊凱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年6月21日113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379號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7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272號113年度中交簡字第802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30日113年6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272號113年度中交簡字第8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7月22日113年8月12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05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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