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19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1日及1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第7頁)。抗告人雖聲請本件抗告裁判費,應由原審負擔云云,惟於法不合,自無理由。抗告人迄未補繳本件抗告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第10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