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 邱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登清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被告林登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