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縣仁武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34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30日下午3時0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九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