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蔡富農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郭伊琳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整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以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