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98號
原 告 劉俊彰
被 告 尚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
用時,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
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燕巢區,有經濟部公司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遞狀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