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90號原告林進興
樓被告林奮勝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4,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93㎡×公告現值108,000元/㎡=10,0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