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徐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彰美鋼製家具有│台灣銀行彰化分│102年5月31日│48,400元│AC0000000││││限公司 李信東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