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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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14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聲明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六四—0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得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裁決,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以受處分人為限。又道路交通管理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亦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係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造橋收費站,以駕駛人甲○○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遊覽車「不依規定使用行車紀錄器卡」予以開單告發,嗣再經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彰監四字第裁六四—0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遊覽車所有人「喬達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台幣九千元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上揭裁決書等附卷可稽。又本件受處分人依上揭裁決書所示,乃「喬達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而該公司代表人係「林世昌」,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紙在卷可憑。然觀提出本件聲明異議者為駕駛人「甲○○」,此有聲明異議狀一件在卷可按,足見本件聲明異議人並非受處分人。揆諸上揭說明,本件核與聲明異議之規定不合,異議人自無提起異議之權利,本件異議既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洪年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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