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28號
參加人 江正平 上列參加人聲請就原告與被告綠實業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