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6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6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6646號債權人 陳玉蓮
林家吉 林瑞文 邱士銘
李添進
游圳輝 黃珮珊 江權峰 陳銘成 楊慧怡 許美珠
LYSANG( 李創 )
HUYNHBAOCHUNG( 黃寶鐘 )
TAHOANG( 謝黃 )前列陳玉蓮、林家吉、林瑞文、邱士銘、李添進、游圳輝、黃珮珊、江權峰、陳銘成、楊慧怡、許美珠、LYSANG(李創)、HUYNH
BAOCHUNG(黃寶鐘)、TAHOANG(謝黃)共同兼非訟代理人 謝美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菱暘金屬有限公司陳宜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之聲明: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玉蓮清償新臺幣(下同)…元;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吉清償…元;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瑞文清償…元;④…;⑤…(本件為可分之債,不得合併請求,應分別列明各自請求金額若干,並重新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工名冊之請求金額明細表)。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0元。
三、釋明請求金額4,736,061元如何計算而來?應重新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工名冊之請求金額明細表【1、增列債權人LYSANG(李創)、HUYNHBAOCHUNG(黃寶鐘)、
TAHOANG(謝黃)之各項請求金額及其基本資料。2、增列債權人15人關於①資遣費、②預告工資、③特休未休之計算式。3、增列債權人15人之工作年資起迄時間。】。
四、具狀說明債務人公司未給付前項金額之原因及理由。
五、請提出債務人菱暘金屬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具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不請求利息,亦應具狀陳明。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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