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上訴人 吳國書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
512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2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吳國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陳明上訴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並經原審於107年6月6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12號裁定,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在案(見原審卷第39至41頁),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劉興浪法官林靜芬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